房财经讯 6月8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案由:其他民事。上诉人分别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句容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案号:(2022)苏11民终770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9日,全筑公司(乙方)作为承包人与天工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签订《句容恒大雅苑一期5#、二期7#、13#楼、三期14#楼商业公共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句容恒大雅苑一期5#、二期7#、13#楼、三期14#楼商业公共区装修工程,合同价暂定总价为2722959.81元,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工程结算价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全筑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完工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形成工程结算书,但无落款日期,结算价为3576985.18元。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审理中全筑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表一份,载明验收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天工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印件一份,载明验收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两份工程竣工验收表上均有相同参加验收人员的签名。
天工公司共向全筑公司支付结算价的97.5%的价款,天工公司支付的价款中有5张出票人为天工公司、收款人为全筑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共为2005464.51元,其中金额为120053.91元的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8日,金额为180080.87元的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28日,金额分别为500000元、500000元、705329.73元三张汇票的到期日为2022年1月11日。另天工公司提交2020年12月18日的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一份,收款单位为全筑公司,付款单位为天工公司,用途或理由为“本次支付句容恒大雅苑一期5#、二期7#、13#楼、三期14#楼商业公共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3%质保金,结算金额为3576985.18元,本次付款金额为3576985.18*0.023=82270.66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天工公司交付全筑公司的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票据金额是否为已付价款,以及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已经丧失了基本的商业信用,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作为支付价款的方式,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经采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涉案工程相应价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关于0.2%质保金的问题,虽然未至质保金支付的时间点,但基于预期违约制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质保期满后同样没有能力支付相应质保金,一审法院忽视了被上诉人信用丧失这一客观情况,同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一审法院忽视上诉人建设工程优先权这一法定权利,机械地以商票未到期等原因否定了上诉人一审中的部分诉请。
分享到微信
成都成华法院:善建小额贷款起诉金科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