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讯 6月20日,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新增1则开庭公告,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人: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中山佳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71401919.1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定代表人: 黄木开。 佳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该企业有被执行人记录2条,被执行总金额163564.56万元,有终本案件记录5条,未履行总金额0.00万元,有裁判文书记录312条,案件总金额为48262.79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85.04%,涉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最多。涉及司法案件77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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