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讯 6月2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经查,该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该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日,法人黄木开,注册资本34.76亿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销售等,由佳兆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有。公司共涉及司法案件850起,有被执行人记录5条,被执行总金额16.39亿元,有终本案件记录5条,有裁判文书记录320条,案件总金额为4.88亿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85.89%,涉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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