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讯 6月29日,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告为重庆永康庆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告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号:(2022)渝0104民初976号。
判决书显示,原告永康庆地坪公司与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十期项目地下停车场划线及交通标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永康庆地坪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验收合格,原告永康庆地坪公司有权请求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
故裁判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康庆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088.69元及利息,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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