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 11月7日,宋都股份发布了上交所对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称,经查明,今年3月14日,宋都股份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联合体,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宋都锂科就全部合同设备款,进行垫资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6亿元,占宋都股份最近一期经审净资产的 33.93%。
当时的公告显示,合作协议生效条件包括西藏珠峰,已按照合作协议中的履约保证条款的约定提供了履约担保。此后,宋都股份股价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
8月19日,宋都股份披露公告称,宋都锂科于8月18日晚间收到了西藏珠峰发送的《解约通知函》,西藏珠峰单方面宣布解除合作协议。该公告披露后,宋都股份股价跌停。
9月1日,宋都股份回复工作函时称,因西藏珠峰未按约定在合作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向宋都锂科提供履约担保,故宋都股份认为合作协议未生效。
此外,宋都锂科已于8月9日,收到西藏珠峰发送的《催告函》,西藏珠峰提出联合体应于7月11日之前,完成第一批货物的交付。但截至发函日,联合体逾期达29日,并要求联合体在收函后,回复书面整改意见或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
对于上述重大对外投资中未提供履约担保、逾期交付货物的进展情况,宋都股份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监管督促后才于9月1日披露。
宋都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其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任期2016年3月7日至2022年5月19日);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俞建午(任期2022年5月2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宋都跟分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交所称,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俞建午、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予以监管警示。
宋都股份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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