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讯 4月30日,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裁判文书,身份为原告。案号:(2021)粤03民初117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据判决书显示,一、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专用账户(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0×××35)偿还本金499300000元及利息42128437.5元;
二、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专用账户(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0×××35)支付违约金(2021年1月29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11.68元,自2021年1月29日起,以欠付本金499300000元和利息421284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专用账户(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0×××35)支付律师费22500元;
四、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清偿涉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天津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不动产(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置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 姚贵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9.8809%,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119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马明哲。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37.01%,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27%。 该企业有裁判文书记录605条,案件总金额为642.23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57.06%,涉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有行政处罚记录2条,罚款总金额为2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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